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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和《东城区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行动计划》精神,鼓励驻区餐饮单位和居民住宅楼物业管理单位积极开展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切实降低餐饮大气污染源排放强度,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是指驻区餐饮单位、居民住宅楼宇通过采取更换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方式,使污染物排放达到《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要求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东城区范围内具有餐饮服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具有相关生态环境手续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餐饮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的,可向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享受以奖代补资金。辖区范围内由国家各级财政保障的单位食堂不享受本办法鼓励。
第三章 资金奖励标准
第五条
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标准为:每风量奖励标准4元。
奖励资金=风量×每风量单价×30%,奖励金额不超过总治理改造设备费用的30%。
第六条
连锁餐饮的以每个单独的店为单位进行资金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各餐饮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完成旧设备拆除、新净化器采购、改造安装后可向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资金申请。区生态环境局接到资金申请后,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
第八条
第三方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东城区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验收要求》的内容,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按照奖励标准发放以奖代补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拨付的主体:
(一)餐饮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自主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治理单位开具的项目改造发票,由区生态环境局将资金拨付到各申请单位。
(二)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代办者的有效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及申请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驻区餐饮单位是实施油烟净化设施升级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应选择先进、高效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应达到生态环境标准。各单位应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生态环境责任。
第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政策;第三方单位负责做好宣传动员、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检测验收、协助区生态环境局统筹规划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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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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