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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饭店油烟环保排放不达标会如何进行处罚?   

来源: 时间:2020-06-18 22:38:35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会进行处罚,具体如何处罚呢?我们来看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第三十五条 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前款规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维护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

  根据第四章第五十九条规定“

  第五十九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超过核定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指标的,可能处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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